▓著作使用之法律常識
一、在公園播放公園跳舞要付錢給權利人或仲介團體嗎?
1、在公開場合或大庭廣眾播音樂,是使用到音樂著作(歌詞、歌曲)及錄音
著作(CD或MP3),即為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演出著作的行為,依據著
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該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並
應付費給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之著作權仲介團
體。
2、有的人可能會主張,係合理使用啦!不要付費,但是,利用到別人的著
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是司法機關按具體個案及利用情形來決
定,不是自己自行認定。
3、如果在公園播音樂跳舞,是天天的行為或「經常性的活動」,這樣被認
為是合理使用之可能性很低。
4、需要更詳盡內容者,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局98 年 03 月 17日電子郵件字
第 980317a號函文。
二、中華電信之MOD,可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或提供隨時點選即時影
音、熱門影片服務,此種使用方式屬於著作權哪個權利?
1、中華電信之MOD,係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此種系統是透過網路方式,
可以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或提供隨時點選即時影音、熱門影片服務
,而此透過網路方式所為之行為,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
2、所以,中華電信提供MOD服務,即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中華電信就所提
供MOD服務之傳輸內容,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3、需要更詳盡內容者,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局98 年 03 月 20日電子郵件
字980320a 號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