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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使用之法律常識(五)
2010-07-29
▓著作權使用之法律常識(五)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將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事:
一、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9年06月10日以智著字第 09916001440 號公告,
     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RPAT)等4集管團體(以前稱為仲介管理團體),於101年2月10日前完成,就購買或
     租用電腦伴唱機後於公開場所使用而構成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並不包括KTV等視聽歌唱
     業者組合VOD、錄影機或伴唱機等點唱設備公開演出之情形),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
     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作為向利用人收費的窗口。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所以會為此公告,是因為電腦伴唱機的使用在國人的日常生活中相當
     常見,除了家庭中伴唱機的使用之外,其他不管是將租用或購買的伴唱機放置於營業場所、
     公開場所(例如:社區中…)使用,都會有公開演出著作而應取得授權的問題。
     然而,一台伴唱機中的歌曲數量高達幾千首甚至上萬首歌曲,權利人有無加入集管團體或 
     加入哪一個集管團體等資訊取得不易,造成利用人辦理授權事務相當複雜或困難,為使社
     會大眾可以有一個簡便的管道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所以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優先指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項目。
三、以上內容可參考智慧財產局於99年06月10日智著 字第 0991600144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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